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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开设政府奖励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发布时间:2009-08-11 00:00:00

成都开设政府奖励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8月10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投促委关于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在蓉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实施办法(试行)》,首次提出将对在蓉设立的总部和地区总部给予较大力度的开办资助和升级奖励,对总部的高管人员给予安家补贴和财政奖励,并对其在人才引进、资金管理、出入境、通关等方面给予最大优惠和便利。
      与现行政策相比,本次《办法》新增了力度较大的开办资助和企业升级奖励。对在成都市新注册及新迁入的总部和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大小,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开办资助。同时,成都市一般企业升级为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外,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经认定的工业类总部或地区总部进行生产、科研使用的水、电、气也将按照工业用水、用电、用气管理。
      新增的对总部和地区总部法人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安家等方面的优惠和奖励也是一大全新亮点。《办法》规定,经批准,3年内将给予新迁入成都市的总部和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的安家补贴。而且,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常住户口,子女入园、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为方便公务往来和人员交流,《办法》明确提出将为总部和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提供出境便利。其中,总部和地区总部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F签证;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确因紧急事务需入境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年以上5年以下的居留许可。总部和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总部和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总部和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同时,对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特殊总部和地区总部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在蓉总部和地区总部需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限10年以上;二是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三是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四是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年缴纳各种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过,对国内行业排名前五名企业和成长性、具备发展潜力企业在蓉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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