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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绿色税制助推绿色发展
发布时间:2017-07-28 13:28:09

绿色发展”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指导我国“十三五”时期以至更长远时期发展的科学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上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2000年之后,建立绿色税制已嵌入税制改革决策思维模式之中。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但仍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盛唐集团为你详细分析绿色税制是怎么推动绿色发展的,希望大家可以参考。

 

 

一、绿色税制发展现状

 

(一)我国现行绿色税制

 

我国现行的绿色税制是在税制改革中把绿色标准融入新税制,让多个税种同时发挥节能减排、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功能(如表1)。

 

 

(二)我国绿色税制的特征

 

我国绿色税制的建立是在经济增长率高位波动、经济发展方式逐步转变、税制改革分步深化背景下形成的。所以,中国的绿色税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税制,要兼顾多方客观需要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因而具有如下几点特征:

 

1、奖惩结合,引导绿色消耗

我国人口占全球人口比重近20%。内生需求潜势大,经济增长动力强,各类物质消耗规模扩张冲力相应强劲。然而,物质耗费对环境具有多重负面影响。为此,既要稳增长,又要经济社会可持续,就必须奖惩结合引导消耗。绿色税制恰恰充分体现了奖惩结合调结构引导绿色消费。

 

2、节约资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瓶颈是增长与资源条件不协调。依靠高投入换取高增长绝非长久之计。因此,必须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绿色税制建设始终注重发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例如,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所得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特定收入实施税收减免;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所得给予税收减免等。增值税方面,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实行即征即退等政策,对煤焦油等“两高一资”产品取消出口退税。

 

3、多管齐下,建立长效机制

绿色发展是中国的生存之路。各项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创造绿色发展的制度环境。我国的绿色税制从生产、消费、流通三个角度切入调节资源利用、防控环境污染。同时各项税收措施基本上都立足长远、固化成为基本税收制度。

 

二、绿色税制的不足之处

 

我国现行绿色税制框架虽已形成,但仍存在点多、面广、合力不突出的问题。

 

(一)绿色税制体系仍不完善

 

1、环境保护税作为主体税种尚未真正开征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获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环保税立法是我国绿色税制建设的点睛之笔,必将成为绿色发展的强大助推器。但是,立法不等于实施,经验表明,一个新税种的开征,在现实中必然会面临各方利益的博弈,必然要经历不断实践、反思、调整的过程,因此,环保税的作用效果,不可能一步到位。

 

2、现行绿色税种作用尚未完全发挥

一方面,单个税种受到自身制度设计不完善等因素制约,其作用未能全部发挥出来。一是课税范围有限,二是征税标准不够科学,另一方面,各税种之间奖惩政策不协调、不成体系。一是政策相互干扰,作用彼此抵消。二是调节手段单一,激励与惩治措施失衡。三是过多运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推行的“营改增”,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让增值税充分释放税收中性特征。但是,现实中增值税税收减免的大量使用,特别是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造成增值税偏离了其中性税种的定位,导致抵扣链条的中断。

 

(二)税收政策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有待加强

 

环保产业是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的助推作用较为直接、有效。目前来看,一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我国环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较长的环保产业来说,调控作用不够明显。环保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绝大部分企业仍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和研发抵免政策。二是使用房地产形成的企业负担未体现税收优惠导向。随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推进,许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主体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治污设施所占生产经营性用房及土地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环保企业这些负担客观上提高了治污成本,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

 

三、绿色税制完善建议

 

(一)在税制建设上,形成以环保税为核心的绿色税制体系

 

1、完善环保税立法配套措施

一是要将清费立税真正落到实处,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应将环保税改革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从长远发展来看,要防止环保税对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产生扭曲效应。二是要明确环保税收入的财政级次属性。环保税将归为地方税,在环境保护程度高的地区,环保税会相对较少,尤其是在“营改增”全面实行,地方收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可能会对地方政府的环保节能工作带来消极的影响。三是环保税要以排污标准的科学度量为前提,因此也被称为“技术要求最高”的税种。需要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协同合作,科学制定征收标准并及时更新,以保证环保税征收的公平性。

 

2、深化绿色标准的税制要素改革

一是继续推动资源税改革。以促进环境保护为目标,逐步将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合理调整资源税税率水平和结构,将资源开采产生的环境成本考虑进来,实行差别税率,如提高高硫煤资源税税率。二是推进消费税改革。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高能耗、高污染和严重消耗资源的产品,如高能耗家电产品、臭氧耗损物质、剧毒农药、严重污染环境化学品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中; 提高部分高污染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如适当提高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根据环境影响合理调整部分应税消费品税率,如对安装尾气净化装备的机动车降低消费税税率。三是完善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更多考虑排放结果因素,综合考虑动力、环保装置等因素实行差别税率,引导消费者、厂商放弃选择污染严重的机动车,激发环保型机动车的市场需求。

 

3、强化税收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惩功能

综合运用奖惩手段,清理、取消不利于环保的现行税收政策,统筹、协调、完善正向激励的绿色税收政策。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对治理污染、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绿色创新而发生的费用支出,环境和社会效益达到规定水平的,允许税前加计扣除或所得税减免; 制定严格的资源消耗核算制度,对资源消耗超过规定标准或限额所形成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二)在支持重点产业上,加大税收政策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力度

 

针对环保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一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对环保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二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征。

 

(三)在以绿色税制促进绿色发展的进程中,要理性、客观地看待绿色税制的建设

 

一是绿色税制既要保护环境,又要促进经济增长。从当前我国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发展特点和发展任务来看,发展与环保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因此,建立绿色税制,就要坚持合理适度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增长、结构调整与节能环保之间的关系。构建绿色税制应侧重于税制结构的优化,使其朝着既有利于环境保护,又能促进经济活动的方向发展,而不是简单地开征某一个税种或提高税率。二是建立绿色税制并不意味着全部税种的“绿色化”。并非全部税种都是以绿色为目标定位,有的税种由于其功能定位、税制要素特点限定,难以、也不必要进行税制绿色化改造,例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有些税种还应尽量淡化其绿色职能,例如要清理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从而充分发挥增值税税收中性特质对经济发展干扰性小的原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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